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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役軍官指職說明
壹、甄選類別:
一、
轉服五年志願役指職軍官:
社會青年、在營士官兵及義務抑鬱官階可志願轉服,轉服人員可依志願及原習科系專長自行選擇步兵、裝甲兵、砲兵、工兵、通信、化學、運輸、航空及政戰等官科三個。如所選擇第一志願官科人數額滿時,則徵求個人意願,按第二、三志願選擇其他官科,服務期間﹝五年內﹞不實施個人本、外島輪調。
二、
轉服三年志願役預官:
(1)社會青年及在營士兵:
轉服人員可依志願及原習科系專長自行選擇步兵、裝甲兵、砲兵、工兵、通信、化學、運輸、主計、軍醫、行政及政戰等官科三個。如所選擇第一志願官科人數額滿時,則徵求個人意願,按第二、三志願選擇其他官科,服務期間依規定實施個人本、外島輪調。
(2)義務役預官志願轉服者:
一率按原官科轉服,不得另選官科。
貳、甄選對像、資格:
一、
對像:
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大專﹝含﹞以上畢﹝結﹞葉男性青年,思想純正、體格健壯、品德良好,無慢性疾病及家族性遺傳病者,志願服務軍旅,並經將長或監護人同意,得報名參加甄選。
二、
資格:
(1)年齡及學歷:
‧年滿19歲至25歲之大專﹝學院﹞畢業男性青年。
‧年滿22歲至27歲之大專﹝學院﹞研究所畢﹝結﹞業男性青年。
‧在營﹝含入伍訓練﹞之大專程度常備士官與義務役預官。
(2)體格:
‧身高:160至190公分
‧體重:16.5至32 BMI ﹝BMI = 體重(kg)除以身高(m)平方﹞
‧視力:兩眼裸視各在0.2以上,經矯正後達1.0﹝含﹞以上
參、注意事項
‧詳情請洽軍訓室
‧甄選簡章請洽軍訓室及各地區救國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