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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][一般條文]新的交通法規--以前要罰,現在免罰的行車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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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      源: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法規  
名  稱: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

第十二條:
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、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,且情節輕微,以不舉發為適當者,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,[glow=570,#0000FF,3]免予舉發 :[/glow]
 
一、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三十一條第五項、第四十一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   至第七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八十一條、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。
 
    二、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,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,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,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。
 
    三、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,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,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,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。

 四、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,因車輛本身、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,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,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。
 
    五、駕駛汽車因上、下客、貨,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,惟尚無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。

 六、深夜時段(零至六時)停車,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。但併排停車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,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,不在此限。

 七、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,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。
 
    八、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,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。
 
    九、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,因視線受阻,致無法即時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。

    十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、下車,致違反本條例規定。
 
    十一、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。

 十二、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.0二毫克。
 
    十三、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,未逾百分之十。
 
    十四、駕駛汽車[glow=570,#0000FF,3]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,致違反本條例規定。[/glow]
 
    十五、因客觀具體事實,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。
 
    十六、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。
 
執行前項之勸導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一、應先斟酌個案事實、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,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。
 二、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,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,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,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。
 三、施以勸導時,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,並作成書面紀錄,請其簽名。

對於不聽勸導者,必要時,仍得舉發,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,供裁決參考。


給大家做些參考,下次被交警舉發時,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[ 本帖最後由 sendoh96 於 2006-10-29 01:05 編輯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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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 #1 sendoh96 的帖子

其實,告訴各位:
以上這些條文不予處罰→實在是修法修的很無聊
有人因為上述這些罰則而被開單嗎?
警察杯杯也應該不會這麼無聊吧!
因為這些紅單要舉發對她們自己也比較累!
抓抓酒駕、機車未兩段式左轉等,這些比較好舉發吧!

:lo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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