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一般法律】「性騷擾防治法」之相關措施以及處理辦法!
一、政府的措施
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行為,保護被害人之權益,對性騷擾事件,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及懲處措施,特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,並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及信箱,以利申訴。
(一)受理單位:司法院刑事廳。
(二)專線電話:(02)23618577轉242或417。
(三)專用信箱:台北郵政14之101號信箱。
(四)電子郵件︴email]GGanne@judicial.gov.tw[/email]
(五)傳真電話:(02)23822532。
二、性騷擾之定義
所謂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(二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劃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三、性騷擾之處理
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在本院遭到某種行為、言語或物件之性騷擾都應該:
*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,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。
*如無法或不願與「侵犯者」溝通,或「侵犯者」繼續其行為,可向其主管報告,要求他們出面處理。
*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,可向本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,本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有輪值委員,將隨時受理申訴案件。
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之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「機密」方式加以認真處理,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,任何人一經發現確實有性騷擾之行為,依法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;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,其處罰加重二分之一。
[ 本帖最後由 cunlin 於 2006-10-30 20:58 編輯 ]